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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与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18/10/08 发布:来自:aq

附件3 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与管理规定

一、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一条 严格遵守《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南工校资[2014]4号)之要求。

第二条 气瓶购买人、使用人和保管人对气瓶安全负责。每间实验室内存储氢气不得超过5瓶;气瓶数量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不得存放过量的气瓶。

第三条 使用前,确认气体品种,检查气瓶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以及管线是否有泄漏。

第四条 使用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瓶身应直立放置,须使用钢瓶架或其他防倾倒装置。可燃气体应配置单向阀、止回阀等防倒灌装置。

第五条 使用后,及时关闭总阀。气瓶严禁用尽,须留有余压。

第六条 气体间相互接触后会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应分室存放。

第七条 远离热源及各种放射源,不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混存。

第八条 禁止敲击、碰撞气瓶,防止气瓶及减压器受到意外损坏。

第九条 搬运时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采用肩抗、拖拉、抛滑等易碰撞的搬运方法。

第十条 使用气瓶者须经安全培训。学生操作是需有指导教师在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二、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南工校资[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正常环境温度(-4060o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o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一)临界温度小于-10 oC的为永久气体;

(二)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 oC,且小于或等于70 oC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三)临界温度大于70 oC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对气瓶的安全保管和使用负责,应定期检查气瓶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对气瓶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对气瓶进行日常管理,掌握气瓶的使用情况、使用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申购和检验

第四条 凡需使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租用或购买实验室普通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普通气瓶使用申购表》,由本单位领导审批;租用或购买实验室特殊气瓶(乙炔、氢气、氧气等具有自聚、自爆、助燃等危险性气体)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特殊气瓶使用申购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需使用剧毒气瓶者,在满足使用、储存与处置的条件下,经分管校长签批,报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或购买。

第六条 获得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的企业租用或购买气瓶,到具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气体。

第七条  气瓶租用或购买后须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经审核签章后方可至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 随设备配置的气瓶,须同时执行学校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接收或转让气瓶。确因科研协作需要的,须经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剧毒品还须分管校长签批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气瓶都须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

(一)检验周期: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二)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腐蚀、损伤或对怀疑其可靠性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四)不得租用或购买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第十一条  在使用实验室气瓶前应作如下检查,以免不合格气瓶流入学校:

(一)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国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

(二)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

1、气瓶生产日期是否在使用期限内;

2、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限内。

(三)充装好的气瓶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须及时纠正,避免发生危险。

 第三章  储存和搬运

第十三条  储存气瓶的实验室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气瓶实验室应专用,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其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实验室内不得有敞开式的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含电火花),远离其他热源。具备防爆的照明、通风设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浸淋。

(三)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实验室内的温度。

(四)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同气瓶里的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应分室存放和使用,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五)气瓶必须在期限内使用完毕或送检。

(六)实验室内气瓶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1、放置整齐,戴好瓶帽,用钢瓶架和其他防止倾倒的固定装置,不得横放;

2、不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混存,并避开各种放射源;

3、有气体泄漏的气瓶不进入实验室;

4、存放数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准,尽量少存;

5、不宜在实验室内存放的气瓶,移入专用库房。

第十四条  气瓶的搬运(一般指实验室与实验室之间的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瓶搬运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二)检查所搬气瓶各部件标牌是否完好,关紧阀门,确保没有泄漏;

(三)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用特制的担架或气瓶专用小推车搬运,严禁使用叉车、翻斗车或铲车搬运。不得与化学品混装混运;

(四)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采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以免因野蛮操作引发事故;

(五)装车后应采用适当的办法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

(六)禁止手执气瓶开关阀搬运。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前须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所盛装的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严禁入库和使用;

(二)使用时须加装与之相适应的减压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如说明书、注意事项等)正确使用气瓶;

(三)不得对气瓶体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焊接修理,挖补等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四)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

(五)防止曝晒,严禁敲击、碰撞;

(六)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七)可燃性气体以及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八)使用气瓶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生操作时应有指导教师在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告知学生。

第十六条  购买的气瓶需要报废的,必须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气瓶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防范措施、应急预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置并及时上报,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的不放过,当事人未受教育的不放过,未制定防范措施的不放过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予以没收物品或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

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2—17批准    2000—10—01实施)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色环

1

乙炔

乙炔不可近火

大红

2

H2

淡绿

大红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3

O2

淡(酞)兰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4

N2

淡黄

5

空气

空气

6

二氧化碳

CO2

铝白

液化二氧化碳

P20,黑色单环

7

NH3

淡黄

液化氨

8

Cl2

深绿

液化氯

9

F2

10

一氧化氮

NO

一氧化氮

11

二氧化氮

NO2

液化二氧化氮

12

碳酰氯

COCl2

液化光气

13

砷化氢

AsH3

液化砷化氢

大红

14

磷化氢

PH3

液化磷化氢

大红

15

乙硼烷

B2H6

液化乙硼烷

大红

16

四氟甲烷

CF4

铝白

氟氯烷14

17

二氟二氯甲烷

CCl2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2

18

二氟溴氯甲烷

CBrCl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2B1

19

三氟氯甲烷

CCl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13

P12.5,深绿色单环

20

三氟溴甲烷

CBr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B1

2

六氟乙烷

CF3C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116

22

一氟二氯甲烷

CHCl2F

铝白

液化氟氯烷21

23

二氟氯甲烷

CHCl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22

24

三氟甲烷

CH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23

25

四氟二氯乙烷

CClF2-CCl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14

26

五氟氯乙烷

CF3-CCl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15

27

三氟氯乙烷

CH2Cl-C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133a

28

八氟环丁烷

铝白

液化氟氯烷C318

29

二氟氯乙烷

CH3CCl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42b

大红

30

111三氟乙烷

CH3C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143a

大红

31

11二氟乙烷

CH3CH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52a

大红

32

甲烷

CH4

甲烷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33

天然气

天然气

34

乙烷

CH3CH3

液化乙烷

P15,淡黄色单环

P20,淡黄色双环

35

丙烷

CH3CH2CH3

液化丙烷

36

环丙烷

液化环丙烷

37

丁烷

CH3CH2CH2CH3

液化丁烷

38

异丁烷

(CH3)3CH

液化异丁烷

39

液化石油气

工业用

液化石油气

民用

银灰

液化石油气

大红

40

乙烯

CH2=CH2

液化乙烯

淡黄

P15,白色单环

P20,白色双环

41

丙稀

CH3CH=CH2

液化丙稀

淡黄

42

丁烯-1

CH3CH2CH=CH2

液化丁烯

淡黄

43

顺丁烯-2

液化顺丁烯

淡黄

44

反丁烯-2

液化反丁烯

淡黄

45

异丁烯

(CH3)2C=CH2

液化异丁烯

淡黄

46

丁二烯-1,3

CH2=(CH)2=CH2

液化丁二烯

淡黄

47

Ar

银灰

深绿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48

He

银灰

深绿

49

Ne

银灰

深绿

50

Kr

银灰

深绿

51

Xe

银灰

液氙

深绿

52

三氟化硼

BF3

银灰

氟化硼

53

一氧化二氮

N2O

银灰

液化笑气

P15,深绿色单环

54

六氟化硫

SF6

液化六氟化硫

P12.5,深绿色单环

55

二氧化硫

SO2

银灰

液化二氧化硫

56

三氯化硼

BCl3

银灰

液化氯化硼

57

氟化氢

HF

银灰

液化氟化氢

58

氯化氢

HCl

银灰

液化氯化氢

59

溴化氢

HBr

银灰

液化溴化氢

60

六氟丙稀

CF3CF=CF2

银灰

液化全氟丙稀

61

硫酰氟

SO2F2

银灰

液化硫酰氟

62

D2

银灰

大红

63

一氟化碳

CO

银灰

一氟化碳

大红

64

氟乙烯

CH2=CHF

银灰

液化氟乙烯

大红

P12.5,深黄色单环

65

1,1二氟乙烯

CH2=CF2

银灰

液化偏二氟乙烯

大红

66

甲硅烷

SiH4

银灰

液化甲硅烷

大红

67

氯甲烷

CH3Cl

银灰

液化氯甲烷

大红

68

溴甲烷

CH3Br

银灰

液化溴甲烷

大红

69

氯乙烷

C2H5Cl

银灰

液化氯乙烷

大红

70

氯乙烯

CH2=CHCl

银灰

液化氯乙烯

大红

71

三氟氯乙烯

CF2=CClF

银灰

液化三氟氯乙烯

大红

72

溴乙烯

CH2=CHBr

银灰

液化溴乙烯

大红

73

甲胺

CH3NH2

银灰

液化甲胺

大红

74

二甲胺

(CH3)2NH

银灰

液化二甲胺

大红

75

三甲胺

(CH3)3N

银灰

液化三甲胺

大红

76

乙胺

C2H5NH2

银灰

液化乙胺

大红

77

二甲醚

CH3OCH3

银灰

液化甲醚

大红

78

甲基乙烯基醚

CH2=CHOCH3

银灰

液化乙烯基甲醚

大红

79

环氧乙烷

银灰

液化环氧乙烷

大红

80

甲硫醇

CH3SH

银灰

液化甲硫醇

大红

81

硫化氢

H2S

银灰

液化硫化氢

大红

1  色环栏内的P是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

2  序号39,民用液化石油气瓶上的字样应排成二行,家用燃料居中的下方为“(LPG)”

地址:南京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 邮编:211880 电话:025-58139535、9536、9537 邮箱:chem@njtech.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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